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782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石湖邵建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石湖中学西侧约100米。
经营者:邵红建,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石湖邵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2021年9月18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涟水县石湖邵建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涟水县石湖邵建超市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预交诉讼费1050元,多预交的102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