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24民初2888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育栋,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天锋通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FCEWG2N),住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坑边路1号。
经营者:何晓锋,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xxxxx。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天锋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