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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林娟;抚顺裕民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娟,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抚顺裕民商城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娟、抚顺裕民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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