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38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被执行人: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
经营者:林亚味。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林亚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林亚味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2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执行中,查明林亚味名下有闽C牌照摩托车一辆,持有证券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券各100股,有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和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考虑到处置价值和程序问题,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摩托车予以查封,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已冻结上述证券、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
因冻结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行扣划和抛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外地,本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核查被执行人的情况,目前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详细去向。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于 杰书 记 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