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691号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