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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朝阳区聚禧首饰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468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朝阳区聚禧首饰店等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朝阳区聚禧首饰店;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83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B1-28。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聚禧首饰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内C座一楼层L1-51。

经营者:何旭。

被告: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薛立军,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区聚禧首饰店、长春欧亚新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二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请求数额变为一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00元退还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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