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2795号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毓蒙路2050号人才村4幢二单元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55901020。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万读简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19号(品鉴硅谷园)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JGYT4F。
法定代表人:崔诚诚。
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读简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20元,减半收取1160.60元,由原告瑞安市我喜欢网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