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64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耿金龙: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执行人耿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6209.07元,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金龙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6259.0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付国库),剩余执行款6209.07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的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