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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执保13号之一
案件名称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理全;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人:赵理全,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3510080A。

法定代表人:吴承增,经理。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2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理全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圣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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