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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端州区时代朝天门重庆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202民初67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端州区时代朝天门重庆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端州区时代朝天门重庆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67号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德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罗慧娟,均系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火锅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赵泳洋。

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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