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55号之一 原告:郑进峰,男,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
经营者:李东彬。
被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掩的村北山路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浩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进峰与被告开发区东彬铝材经销处、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进峰于2020年1月6日先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进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进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