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63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苗苗,女,1991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苗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