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民初2506-2507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7号南光捷佳大厦2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A。
法定代表人:蔡东。
被告:蔡东,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仙,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安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的一切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库存产品;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每案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两案共计20万元;
3.两被告承担两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4月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人为廖安章,专利号为ZL20133043××××.6,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蔡东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廖安章名称分别为“车载手机支架(TAC-073)”“单车支架(TAH-061)”,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437984.6”“ZL201330116192.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之前以转账方式向原告廖安章支付赔偿款项每案人民币21500元,两案共计43000元。
该款项支付至原告廖安章指定的如下账户:账户名:谭鲜亮账号:62×××68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愉康支行;
三、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第二项如期、足额支付上述赔偿款项,若逾期履行,则应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廖安章每案赔偿款项35000元,两案共计70000元;
四、被告深圳云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协议第一、二项内容之后,原告廖安章不得再就两案被诉侵权事实再次追究两被告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两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337.5元,两案共计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向本院预交每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每案退回原告受理费1962.5元,两案共计退回原告3925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