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钦程伟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钦程伟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钦程伟芳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79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锋,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钦程伟芳食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环景苑**102。

经营者:刘芳群。

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钦程伟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