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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344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4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汉文,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竹飞,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林汉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赖晓纯书 记 员 徐丹瑜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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