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136号之一申请人: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N4W2M。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大浪商业中心**纷享城****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E2KR9X,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马亚燕。
被申请人:马亚燕,女,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马亚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马亚燕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0847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马亚燕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