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64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英文名: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依依化妆品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天悦广场综合楼内一层1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78CM3C。
经营者:郑基盛,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11。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西区依依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