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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终10574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终10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楼1104。

法定代表人:陈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康,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楚华北路**车间****法定代表人:胡军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7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上诉人南京品之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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