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58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老潘日用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张家港市香港城B区47-48号。
经营者:潘正良。
被告:宿州高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斐然。
被告:广州帮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还原大街18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靳宾。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香港城老潘日用百货批发部、宿州高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帮洁洗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