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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扎赉诺尔区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7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扎赉诺尔区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扎赉诺尔区宝岛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民初14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赉诺尔区宝岛眼镜行。

经营者:谢伟,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扎赉诺尔区宝岛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然审判员 傅玺发审判员 王子学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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