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053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2-2号D栋1-8层)六层604。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优比索芙特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雷恩市亨利弗维勒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塞西尔·胡塞尔,首席法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欢乐畅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优比索芙特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