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250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平舆县苏荷休闲吧。
地址:河南省平舆县铁塔路80号苏荷酒吧。
经营者:冯广梅。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苏荷休闲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苏荷休闲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