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7知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引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知民初185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漪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引林,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希华,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与被告姚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科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杜漪漩,被告姚引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希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姚引林立即停止侵害科顺公司享有的第4195730号“ ”、第16397214号“ ”、第13227610号“APF”商标专用权;

2.判令姚引林赔偿400000元。

事实和理由:科顺公司系建筑防水行业综合实力前三的创业板企业,在业内有巨大影响力,是第4195730号“ ”、第16397214号“ ”、第13227610号“APF”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姚引林销售到桃源县**镇**路**小区的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上使用了侵犯科顺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涉案产品的技术指标、质量无法查验,严重影响小区建筑质量,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侵害了科顺公司的品牌信誉,造成科顺公司较大经济损失,姚引林应承担赔偿责任。

姚引林辩称,1.姚引林在长沙购买价值四千元的涉案产品后,再运到**小区使用,其只是一般务工人员,不是生产厂家,既没有能力销售涉案产品,也没有相应辨别能力。

2.姚引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科顺公司应举证证明姚引林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3.姚引林不清楚科顺公司是否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市场上可以买到涉案产品。

4.科顺公司起诉赔偿金额过高,现姚引林在生病期间,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科顺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第4195730号“ ”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第16397214号“ ”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第13227610号“APF”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拟证明科顺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桃食药工质案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姚引林销售的防水卷材侵害科顺公司商标专用权,应予赔偿;

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房地产500强首选防水材料品牌、碧桂园优秀供应商荣誉证书、恒大集团荣誉证书、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拟证明“ ”商标有较高声誉,科顺公司产销商品为消费者熟知,企业知名度较高;

4.“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变更证明及广东省名牌产品、上海建筑防水材料推荐产品证书、合肥高铁南站广告承揽合同及广告发布图、品牌专列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广告发布图、GoogleAdWorks广告发布协议、《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合同协议及杂志发布图,拟证明“ ”、“ ”商标知名度高,科顺公司宣传力度大。

姚引林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第4195730号“ ”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第16397214号“ ”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第13227610号“APF”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桃食药工质案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科顺公司未提交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告的相应证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变更证明所涉商标与科顺公司诉请保护的涉案商标没有关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房地产500强首选防水材料品牌、碧桂园优秀供应商荣誉证书、恒大集团荣誉证书、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名牌产品、合肥高铁南站广告承揽合同及广告发布图、品牌专列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及广告发布图、GoogleAdWorks广告发布协议、《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合同协议及杂志发布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于2012年12月出具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上海建筑防水材料推荐产品证书,因其主体均为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科顺公司是否有关联性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19573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防水卷材、防火水泥涂料、耐火材料、耐火纤维、油膏等,2007年11月21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2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科顺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2016年6月28日,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6397214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材、建筑灰浆、石膏、水泥、防火水泥涂层;

防水卷材等,2017年2月9日变更注册人为科顺公司,有效期自2026年6月27日。

2016年7月7日,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3227610号“AP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石膏、耐火纤维、防水卷材等,2017年2月9日变更注册人为科顺公司,有效期自2026年7月6日。

2016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授予科顺公司生产的“APF牌自粘防水卷材”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

2017年7月,第4195730号 ”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认定时间2014年4月24日)。

同时,科顺公司对其品牌推广与宣传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建筑防水行业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公司已于2018年1月上市。

2018年12月7日,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桃食药工质案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11月15日,姚引林从长沙****市场购进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60卷,另赠送2卷,进价75元/卷,售价80元/卷,共支付购货款4500元。

2018年11月16日,科顺公司投诉称姚引林销售产品侵害其第4195730号“ ”、第16397214号“ ”商标专用权。

该局对姚引林销售到桃源县**街道**路**房地产开发工地上的“cks科顺、APF、APF-405”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现场检查,科顺公司当天出具了《假货鉴定结论函》。

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姚引林存在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侵犯“cks科顺”、“AP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本院认为,科顺公司系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第19类,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产品质量得到消费者及相关部门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科顺公司享有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姚引林是否侵害了科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姚引林销售的涉案产品与科顺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属于相同商品。

科顺公司投诉姚引林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商标专用权,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已认定销售产品系假冒产品,姚引林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科顺公司虽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或相应图片,无法将其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科顺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进行较为直观的比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被诉侵权产品为“cks科顺、APF、APF-405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则被诉侵权标识应为“cks科顺、APF、APF-405”,与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分别比对后,二者在构成要素、读音、排列方式、整体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即使存在细微差别,亦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而误认为涉案产品由科顺公司生产或与其存在一定关联,弱化了上述商标的识别功能,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涉案产品系侵害科顺公司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姚引林销售侵害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不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对侵权具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科顺公司要求姚引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姚引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在建筑防水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姚引林对涉案商标识别能力较一般建材批发商低,但其未从合法渠道进货,未尽到一般销售商的注意义务,销售涉案产品客观上会造成科顺公司市场份额与商业利润相应减少,亦会削弱消费者对第4195730号“⺤”、第16397214号“⺥”、第13227610号“APF”商标的认知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科顺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姚引林侵权所得利益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购进及销售价格、数量、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姚引林赔偿科顺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姚引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95730号“⺦ ”、第16397214号“⺧ ”、第13227610号“APF”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姚引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20000元;

三、驳回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姚引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梅安 审 判 员 孙孝明 审 判 员 刘爱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琇 书 记 员 万 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