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21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570599XF。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比欧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26496P。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比欧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