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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娟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民初60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邱娟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邱娟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60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娟燕,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26。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邱娟燕、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77元,减半收取为565.89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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