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1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婉娜,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天益综合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徐虹,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石北村****。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天益综合服务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 婷 婷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利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