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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白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14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白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白传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48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传宝,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传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传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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