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130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果子里水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蝴蝶谷1号商铺栋103号。
经营者:刘双。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果子里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