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2民初60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美婷,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永昌隆百货店,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之二。
经营者:侯永斌。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永昌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