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1号 原告:吕家杰,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淑飞,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联合村二区74号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桂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兴,男,汉族,1982年5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浙江松花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吕家杰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家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