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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乐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91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乐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乐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11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合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林晨,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西路**商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胡俊超。

被告:永康市乐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叶志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爷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乐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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