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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霞与义乌市芯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21761号
案件名称李慧霞与义乌市芯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慧霞;义乌市芯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82民初21761号原告:李慧霞,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望朔律师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芯岚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南路718号2栋310。

经营者:吴敏强,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慧霞诉被告义乌市芯岚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慧霞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慧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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