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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肖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肖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肖尧;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0500110号101。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尧、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兴鸿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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