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民初79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味其美包子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健康路22号路西。
经营者:王乐英。
被告:聊城高新区味其美饺子店,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洲办事处华建1街区1号楼10号商铺。
经营者:王振。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味其美包子店与被告聊城高新区味其美饺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味其美包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聊城市东昌府区味其美包子店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