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美利肯公司、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956号
案件名称美利肯公司、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利肯公司;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南卡罗来纳州29303斯巴坦堡市美利肯路920号。

法定代表人:黛布拉•克莱门特,该公司首席行政官、高级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斐斐,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21幢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南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