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6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冯继强,董事长。
被告: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凯瑞园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人民路南侧凯瑞园综合楼一层。
负责人:冯继强,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永福商贸有限公司凯瑞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