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04执5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51508。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生活区24A组团6幢113室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586267158。
法定代表人陈德路。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0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0年03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1400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路歌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