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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里克尔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执12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里克尔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0)苏0192执124号被罚款人:俞靖,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里克尔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俞靖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俞靖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于2021年2月23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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