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74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静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金,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静霞、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