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85号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5号3幢2层205。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莉,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独家记忆饭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元二期A区1号住宅楼底商105、201、202号商铺。
经营者:赵阳,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独家记忆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