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8号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红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江公路1689-1号。
法定代表人:施荣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皕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常春藤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顾李芬,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皕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2日,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荣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