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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2266号
案件名称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9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超,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卓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卓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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