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9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超,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成都卓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卓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卓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