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833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公司)与被告袁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三六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袁某某赔偿三六一公司:1.经济损失5万元;
2.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包括律师费2,500元和公证费900元)。
事实与理由:三六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产品为运动服装和运动鞋,是众多重大体育赛事的合作伙伴,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等荣誉;
“361。
”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袁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好有来鞋城”,销售使用三六一公司第XXXXXXX号“361。
”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运动鞋,三六一公司购买鉴定后发现系假货。
袁某某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商标的同种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请法庭根据本案情况以法定赔偿标准核定三六一公司损失。
袁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六一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服装、运动鞋、包、箱等的生产及批发;
服装研发、设计,注册资本为28,000万元港币。
三六一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运动鞋、足球鞋等商品,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袁某某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好有来鞋城”的网络店铺。
2018年4月27日,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好有来鞋城”中名称为“新款361正品男鞋春夏网面透气旅游鞋男学生青少年休闲耐磨跑步鞋”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该商品已拼336件,单独购买价60元,发起拼单价58元。
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选择“269浅灰”网面40码下单购买,实付68元。
5月22日,三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公证处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卢证经字第XXX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其中有一黄色纸盒,盒中有一双浅灰色40码运动鞋,另附有挂牌以及白色运动袜一双。
三六一公司主张侵权的运动鞋侧面、后部、鞋舌和鞋垫上均有“”标识,鞋盒、衬纸及挂牌上亦有“”标识。
三六一公司表示被诉侵权商品鞋盒发黄破旧、运动鞋没有正确缝制洗唛标识、鞋身面料、绣花以及挂牌款号、条形码等与该司规定不符,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18年8月3日被禁售并标记黑名单。
被诉侵权商品链接项下名称包含“361”关键字的商品销量为1,741件,销售金额为116,510元(退款1,620元)。
三六一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三六一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三六一公司否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商品。
本院注意到,经与三六一公司提供的产品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存在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非三六一公司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商品突出标注“”标识,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与权利商标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
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袁某某的销售行为侵害了三六一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袁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三六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袁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袁某某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六一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为本案维权所需,且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三六一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虽未提供有效付款凭证,但其提供了公证书原件,且主张金额合理,本院亦予支持。
袁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人民陪审员 胡学钰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法官 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