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55号 再审申请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九五至尊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心路布心工业厂房4栋东二层;
罗湖区贝丽北路金展珠宝广场15F-04。
法定代表人:许楚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因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九五至尊珠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34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