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246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聚兴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金属区B-115-B号。
经营者:熊万龙。
被告:成都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熊万龙。
原告胡玲与被告武侯区聚兴家具经营部、成都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胡玲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聚兴家具经营部、成都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