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7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建文,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