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奇虎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具体理由是:1.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9月6日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14年11月3日实施,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针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发生在互联网这一特定领域的案件作出的特别规定。
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特定案件,在北京这一既有互联网法院又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地方,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本案系批量诉讼的串案,单案标的额小,且并不涉及艰深的计算机知识。
此类案件如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将使知识产权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被大量案情简单、标的额不大、批量诉讼、时间精力占用巨大的小案件所占据,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分配。
综上,奇虎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萝卜特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萝卜特公司诉称,奇虎公司未经萝卜特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奇虎公司网站上使用萝卜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植物总动员,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其行为构成对萝卜特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奇虎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辖区内,其被诉侵权行为地也位于北京,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奇虎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系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一审案件。
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奇虎公司所提应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3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3日 涉案软件 游戏软件植物总动员 关 键 词 管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侵权;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一审案件。
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