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伊维特·古德弗兰克(IvetteGoldfrank),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雅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姜惠娟,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惠娟、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5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