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03号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广铨,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
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
被告: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芙蓉。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东,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