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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7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振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7知民初3号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振华,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中国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刘振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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